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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卫星小锅盖违法吗
安装卫星小锅盖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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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卫星小锅盖违法吗

法律分析:非法。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卫星信号。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限定》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限定的许可要求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议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农村私自安装“卫星锅盖”,会有哪些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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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自安装“卫星锅盖”,会有哪些处罚呢?

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所述,必须发放许可证,如果没有许可证,将没收卫星锅,并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使用卫星锅不是闹着玩的。虽然市面上有很多人在销售。市面上家庭通信卫星锅的安装使用是合法的,但每年都要付费使用。当然,盗版呵斥的卫星锅不少。这种卫星锅不经过国家批准。农民们要擦亮眼睛,小心违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文章开头所述,一些偏远农村不处理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信号,没有电视锅只能接收屈指可数的几个电视频道。安装电视锅的费用比较低,一个电视锅1200韩元,每年不需要再支付其他费用也很划算。电视频道比较多,城市里有看的频道,通过卫星锅我们坐在家里也能看,信号也比较稳定。使用起来很容易。即使是家里的老人也能很快学会使用。卫星锅信号强,工作时高频接收卫星信号,放大时会产生高频辐射,使身体像在x光下一样,危害人体健康,对孕妇和儿童的影响特别严重!卫星锅在雷雨天气使用不安全,有较大的安全风险。安装位置突出,很适合闪电。雷暴天气下,闪电会通过电磁场在天线上制造瞬间的强电流,进入室内,燃烧家电,还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卫星锅通常不符合规格,会对房子造成损害。不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容易翻转,会对建筑物造成损伤,导致屋顶开裂、泄漏或部分墙壁脱落。卫星锅监管不足,制造商多,电视节目参差不齐。而且,卫星锅接收的信息都是开放的,只能接收“特殊信息”。很多村民说,我家电视锅用了很多年,没有出过什么事故。小编认为,国家禁止偷偷安装电视锅,不仅考虑到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信息安全。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卫星锅的使用。实际上,偷偷安装卫星锅是违法的!有些朋友肯定会说那么严重吗?小武在这里对你说:真的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不允许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锅!那么,如何正确安装和使用卫星锅呢?首先要像当地电视台一样申请,经过政府广播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安装和使用。现在很多人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偷偷安装了卫星锅,但似乎什么事也没有发生。但是各位朋友应该知道,这种违法使用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国家受到严格调查,如果被抓住,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要知道罚款是小事,主要是拘留不好。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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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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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