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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
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
提示:

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

如下: 1、普通医用一次性口罩:主要用途为一定程度上阻隔或防护致病性微生物以外的颗粒,例如气溶胶、花粉和飞沫等,防护能力是所以医用口罩种最弱的; 2、医用外科口罩:严格遵循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标准生产而出的医用口罩才可以医用外科使用,对于大部分的细菌和病毒,阻隔率都在90%以上; 3、医用防护口罩:可以过滤掉大部分的细菌、病毒的病原体,对于飞沫传播的疾病有较好的防护作用; 4、N95口罩:口罩中正规军,能够有效的过滤掉空气中大于PM2.5微粒,密闭性强,对于雾霾、病毒、细菌、尘螨、花粉等都可以过滤掉。 5、特别提示:大家在选购口罩时并不是越高级越好,对于普通人而言,一次性医用口罩就可以达到较好的防护效果;

口罩防疫情执行标准
提示:

口罩防疫情执行标准

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为全文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所规定的防护对象包括各类颗粒物,即包括粉尘、烟、雾和微生物,还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品的生产和技术规范,对防尘口罩的材料、结构、外观、性能、过滤效率(阻尘率)、呼吸阻力、检测方法、产品标识、包装等都有严格要求。标准根据口罩的过滤效率将口罩分为90(KN90、KP90)、95(KN95、KP95)、100(KN100、KP100)三个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