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站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购物站 > 新零售 > 正文
酱卤制品执行标准多少
酱卤制品执行标准多少
提示:

酱卤制品执行标准多少

法律分析: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产品,执行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和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该产品在生产加工时不得加入食用淀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卤肉执行标准号?
提示:

酱卤肉执行标准号?

酱卤肉执行标准为GB/T23586。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牛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 酱牛肉的简介: 酱牛肉,一种菜名,是指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经过多种调味料的腌制而制成的一种肉制品,是源于内蒙古呼和浩特著名的特色名菜。有补中益气、滋养脾胃、强健筋骨、化痰息风、止渴止涎的功效,适用于中气下陷、气短体虚,筋骨酸软、贫血久病及面黄目眩之人食用。 酱牛肉保留了牛肉补中益气、强健筋骨、滋养脾胃等多重功效,能提高机体抗病能力,适合筋骨酸软、面黄目眩、气短体虚以及贫血者食用。 酱牛肉鲜味浓厚,口感丰厚,经常被切成片状当做下酒菜来食用。冬天食用酱牛肉还有暖胃驱寒的功效,是冬季进补的佳品之一。

酱卤肉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提示:

酱卤肉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酱卤肉执行标准为GB/T23586。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牛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 酱牛肉的简介: 酱牛肉,一种菜名,是指以牛肉为主要原料,经过多种调味料的腌制而制成的一种肉制品,是源于内蒙古呼和浩特著名的特色名菜。有补中益气、滋养脾胃、强健筋骨、化痰息风、止渴止涎的功效,适用于中气下陷、气短体虚,筋骨酸软、贫血久病及面黄目眩之人食用。 酱牛肉保留了牛肉补中益气、强健筋骨、滋养脾胃等多重功效,能提高机体抗病能力,适合筋骨酸软、面黄目眩、气短体虚以及贫血者食用。 酱牛肉鲜味浓厚,口感丰厚,经常被切成片状当做下酒菜来食用。冬天食用酱牛肉还有暖胃驱寒的功效,是冬季进补的佳品之一。

酱卤制品执行标准多少
提示:

酱卤制品执行标准多少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产品,执行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和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该产品在生产加工时不得加入食用淀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