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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领导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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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领导

区艳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书记、局长简历:1959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本科学历,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至1981年在部队服役;1981年至1984年在中山县财税局工作;1984年至1994年在中山市税务局工作,历任办事员、科员、人事科副科长、涉外税收管理科副科长(兼涉外管理分局副分局长)、人事科科长;1994年至今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兼纪检组长) 、党组副书记;2004年7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简历:1959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本科学历,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至1984年任中山县财税局办事员;1984年至1994年在中山市税务局工作,历任办事员、副股长、科员、秘书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兼调研科副科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1994年至今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办公室主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兼任稽查局局长);2008年1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叶冬青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简历:1959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本科学历,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至1986年任中山仪表厂技术员;1986年至1994年在中山市税务局工作,历任办事员、科员、人事科副科长;1994年至今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人事教育科副科长、科长、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0年5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廖胜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简历:1965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茂名人,本科学历,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至1994年在广东省税务局工作,历任办事员、直属分局副科长;1994年至2004年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直属分局副科长、科长、稽查局科长;2004年至2010年在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任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0年5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政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简历:1964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党校本科学历,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至1984年在中山县财税局任专管员;1984年至1994年在中山市税务局工作,历任办事员、科员、计划会计科副科长、税政二科副科长;1994年至今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地方税收管理科副科长、征收管理科副科长、科长、一分局分局长、城区分局分局长(兼任五桂山分局分局长);2004年至2008年历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08年6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政鸿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简历:1972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本科学历,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至1995年在中山市税务局工作,历任专管员、科员、沙朗税务所副所长;1995年至今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沙朗税务所副所长、所长、所得税管理科副科长、征收管理科副科长、科长(兼登记分局分局长)、法规科科长、税政科科长;2008年7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吴冠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简历:1973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中山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至今在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历任流转税管理科办事员、科员、南区税务分局副局长、局长、征收管理科科长(兼登记分局局长);2010年7月至今任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中山车船税收费标准 -法律知识
提示:

中山车船税收费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60元至36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至54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元至66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660元至12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至24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2400元至36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0元至54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山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怎么样
提示:

中山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怎么样

首先,有些车辆是在月底购买的。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车船税如何计算缴纳?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月份,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月份为准。例如,如果车辆的发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5日,则车辆的纳税义务将发生在2018年12月28日。购买新车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月起,按月计算购买年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年度应纳税额除以应纳税月份的12倍。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例1:纳税人于2018年12月28日购买1.6升排气能力汽车,取得当日开具的发票,2018年应缴纳车船税30元(360÷12×1),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例2:纳税人于2019年2月10日购买1.0升排气汽车并取得当日发票,车辆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5日,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2月,该车辆2019年应缴纳车船税为165元(180÷12×11)。二、在我市注册的车辆异地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征缴车船税后,还需要在我市缴纳车船税吗?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由车辆未登记地的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并能提供有效的完税证明,则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所以,如果车辆已经在异地全额征收缴纳了车船税,在我市就不用再缴纳了。三、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进行转让的,如何处理?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过户、转移的,不再补税或退税。4.完税车辆、船舶被盗、报废、灭失如何处理?回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车船被盗、报废或者灭失的,纳税人可以持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被盗、报废或者灭失当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止的退税。已退还的被盗、被抢车辆、船舶被追回的,纳税人应当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之月起计算缴纳车辆、船舶税。 百万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