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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可以临时互相无息使用资金,比如短暂的往来款,税务上有哪些规定?

我们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可以临时互相无息使用资金,比如短暂的往来款,税务上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具体可以参看财税(2008)121号文件。

2,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收筹划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转让定价
利用不同注册地税率的不同(不一定是不同国家,还有税收优惠区),将高税率纳税主体的利润通过交易转移到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由于转让定价是常见的筹划方式,因此税务局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需要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备案。
资本弱化
变股权收益为债权收益,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

税收优惠
通过改变企业形式,例如将研发部门分立为研发子公司(为满足高新技术申报条件,将一部分生产与研发功能从集团公司分离出来,单独成立子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合法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协定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互相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通常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税收饶让等部分。相对于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可以有效降低双重征税,以降低企业税负。
混合错配
对于混合金融工具而言,最为常见的是其在一国被视为债权,在另一国被视为股权。这种定性上的差异通常导致该金融工具下的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国家视为利息税前扣除,但在收款方所在国家视为股息得到免税待遇。一般体现为同一笔费用多次扣除(双重扣除),或者同一笔支付在一国(地区)作为费用扣除的同时在另一国(地区)不计收入(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税收管理处: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受控外国公司
在低税率国家或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通过各种商业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外国公司不分配或者少量分配,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
特许权使用费
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价困难,因此为企业转移利润提供了空间。

3,如何用转移定价纳税筹划

1、通过货物、劳务转移定价。当两个企业的税率不相同时,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定价方法,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从税率高的企业向税率低的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转移;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以达到关联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在我国,由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的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优惠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通过转移定价来调节集团内部不同地区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使各关联企业的整体获取最大的利润。
2、通过无形资产转移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采用提高或压低转让费用的手段来实现利润的转移。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市场标准价做参考,比货物、劳务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所以无形资产的转让成为转移利润的理想渠道。
3、通过资金转移定价。集团公司为调节各关联企业的资金余缺发生必要的资金拆借、资金融通。对此,总公司可以对税率较高的子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对税率较低的子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减轻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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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哪些企业需要做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的概述   “同期资料管理”是关于企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以备税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2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的规定,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国际惯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当期,有义务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调查时,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并承担协力义务和提供举证责任是十分关键的。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纳税人准备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可以协助税务调查人员评估和检查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中存在税务违规的可能性,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因为税务机关面对跨国企业繁冗复杂的关联交易不可能一一搜集证据,而企业才是转让定价的决策者,拥有完整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比税务人员更清楚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从纳税人方面来说,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可以显示其制定和执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意愿,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也规范了纳税人税务行为及实务操作。   大部分建立了转让定价税制的OECD成员国以及其他国家,在其法律中一般都规定了转让定价等反避税调查中纳税人准备同期资料文档的义务,即应由纳税人事先准备同期证明资料,在调查发生时承担协力义务并证明其转让定价合理的举证责任。《办法》即是在借鉴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各国及地区在同期资料税务管理方面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总结我国以往反避税工作对相关资料管理的税收实践,对同期资料管理作出的全面、细化的具体规定,使反避税调查中举证责任成为企业的法律义务。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和提交期限   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然而,2008年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日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此外,关联申报时,企业所提交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求企业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予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等信息。   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末才能准备妥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企业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      同期资料的结构与基本要求      一、同期资料内容   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税收情况等。   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等。   3.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所采用的贸易方式,业务流程等。   4.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的相关信息,对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等。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同时还需要准备《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及关联交易合同副本等内容。   二、同期资料基本要求   企业在准备上述内容时,务必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在实践中,有些资料是企业财务核算所不掌握的,需要企业内部众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企业要认识到同期资料本身就是减少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的积极手段,保存足够的记录并主动提供证明文件,以有利于应对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的检查和解决。   准备资料的工作应当在平时逐步进行,否则到第二年汇算清缴期间或税务机关要求资料提交前再准备工作量太大,而且由于人员的变动、时间的推移,要准确备齐税务机关需要的所有资料是比较困难的。此外还要注意集团企业间、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配合,一项产品和服务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对集团内部存在较多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同期资料的连贯性和完备性。      同期资料准备注意事项      一、企业组织结构的梳理与文件准备   组织结构的申报内容有: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包括企业的海外投资公司、境内分公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亲戚关系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信息。即使双方没有股权关系,但有实际控制关系,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企业也需提供以上信息,即符合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关联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都需披露。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变更信息;关联方的新设、合并、分立、注销等。此部分披露信息为分析年度集团内新设、合并、分立和注销等组织关系的变更信息,对关联方的披露可从集团的角度出发,就集团战略、经营策略以及分工来介绍各关联企业。具体地,就关联企业的介绍分为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及市场等内容的概要介绍。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此处信息本身比较简单,但“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的描述,建议参照《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占销售或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对象”这一概念。   4.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总之,转让定价之所以备受关注,其原因在于此方法可通过“税率差异”进行避税,所以各个境外关联方的税率申报要注意当地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这些数据体现在对方的“年度审计报告”中。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撰写与分析   生产经营情况的申报内容: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主营业务的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可参考外资企业设立时所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申报此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处地位的披露要与《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中填写的相关内容保持逻辑一致,否则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的赢利水平时出现问题。企业的业务情况介绍需贯穿企业战略发展,明确企业集团分工职能,依据外部环境的分析合理化功能与风险的匹配。   2.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该项信息主要涉及企业审计报告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定价的调查会关注企业之前年度的主营业务情况,故建议企业提供以前年度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信息。包括分析企业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的各项指标都会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重要参考指标,在此需予以列明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作总体结论性的自我评价。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要求清晰地反映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组织负责部门,对企业内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予以明确。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此项因素主要在于了解可用于可比分析的对象,并了解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并找到比照价格的参照物。因此,企业各个部门需要相互配合或者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才能完成此项资料的准备。对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的分析需要从宏观的市场外部环境出发,分析市场核心产业构成和范围界定,可结合经济形势和政治环境对市场的发展作简要的介绍;进一步介绍企业所属产业的现况和发展,产业的现况分析建议援引可靠的数据分析。例如,产业内主营产品的销售值比重、内外销比重,对产业的展望指根据经验数据和可靠依据在综合分析影响产业发展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产业发展的合理预期;对企业的行业定位需从产业结构分析中确定企业的产业链角色,选取处于相同角色竞争企业作为对比,在简要介绍竞争企业的基础上就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做具体描述。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此表的填写是同期资料的重中之重,是转让定价调查的案头审核第一步骤。在企业功能分析表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执行功能分析可对关联交易企业从研究与发展、采购、生产、销售、配销、产后售后服务、人事及行政、财务及法律服务等各方面职能进行评价,并汇总表格;承担风险信息可对关联企业从研究与发展风险、市场风险、存货风险、产品责任风险、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方面来分析进行评价,汇总表格。通过功能风险分析,在关联交易中根据关联方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对其有明确的定位,对集团内部各企业的分工及职能风险清晰地展现。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在年度内未发生合并事宜的不需提供合并报表。   三、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一) 基本要求   关联交易情况需要说明的内容: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要求企业提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合同内容是否有失公允性。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企业需要注意交易运作方式的变化是否与其功能的变化保持一致。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二) 企业注意事项   可用具体的单据(附在合同后作为依据)来证明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用可比性分析来证明非关联与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存在差异,故建议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归集。   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包括进、销货在内的有形资产转移、有形资产的使用、服务提供、资产融通使用四大类,同一类交易具有交易多、合同内容类似的特点,可以按照关联交易的企业分别归集。对合同中的附加条款采用重要性原则适当进行说明即可。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该项信息主要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品牌使用费”等,在多数情况下,由于收费形式和收费原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故企业可通过企业市场部门、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给予旁证来证明其收费比例是符合商业行为的。   “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技术转让费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其一,独占和非独占转让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所谓独占的技术转让,即在合同条款中有限制转让方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将同样的技术再向第三者转让的条款,这将加强受让方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而转让方将失去在该地区销售技术的市场。因此,独占转让的转让费用要高一些,费用提高多少依转让方对其损失的估价而定,该地区的市场很大,转让方失去的贸易机会多,技术转让费就会提高得更高些,有时独占的转让费要比非独占的高出60%~100%。其二,使用权限不同对技术转让费的影响。所谓使用权限不同,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限制受让方在允许的范围以外再扩大生产能力或重新建厂的条款,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只允许在合同标的范围内一次使用转让的技术,称为转让的是一次使用权;如果没有上述限制性条款,受让方可以使用转让的技术随意扩大生产能力和建厂,称为一次买死或一次买断。一次买死支付的转让费要比购买一次使用权支付的转让费高得多。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发现竟有高出五六倍的情况。在关联交易的说明中需注意对包括以上两项影响因素的重要条件进行披露。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该项信息的披露用于说明合同的真实执行情况。因此,企业需要提供货运单据、库存单据、保管材料、银行单据、产品服务说明及护照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此项信息的披露是同期资料的重点,需要公司多部门配合或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具体影响分析是同期资料的必要内容,也是合理化交易定价的方法之一。经济因素如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料价格、劳工成本、汇率涨跌、贸易政策、企业是否占据资源优势、同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等。在世界经济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当跨国公司在多个不同国家设立子公司开展经营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风险,货币贬值造成产品或劳务、技术的名义价格上升,从而促使关联交易定价有所上升;对于部分产业原物料占总成本比重极高,原物料价格波动对厂商利润空间有重大影响,若受到战争影响或多起意外停产事件,易造成原料价格变动剧烈,生产成本增加,甚至原料取得不易,造成断料等状况时的价格攀升。客观因素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在同期资料中应予以具体描述和分析。法律因素,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不断涌现并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的转移价格往往成为众矢之的,其对东道国的损害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东道国必然会通过本国的税收制度、海关管理以及外汇体制等方面的完善化而得到适当避免。在金融海啸经济时期,东道国为避免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偷逃税,损害其税收收入,在特殊经济时期税务机关重视转让定价的调查必然对转让定价有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执行办法,因相关国家的特别法规或适用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收协定的应在同期资料中予以说明。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划分的原则应符合收入、费用和成本口径相匹配的原则,采用的分配方法也应保持一致性。例如,关联与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成本配比是按照销售量来确定的,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的费用配比时也应采用按销售量权重进行配比;如果前者采用销售量比例分配,而后者采用收入权重配比,即会违背一致性原则,成本之间的配比不具有合理性

5,转让定价的重要性

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

6,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

认定方法如下: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3. 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4.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①资产收益率、②销售利润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贝里比率。 5.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①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②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7,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会计上怎么处理?

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扩展资料: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现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1.非正常商品销售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2.转移应收债权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3.出售其他资产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三)上述各项资产在出售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三、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受托经营资产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经营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二)受托经营企业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七、本规定所称的关联方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种情况加以确定。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