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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除下 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匀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上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低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抵押、补偿价格,须经具备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供出让: (一)城镇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计划地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制定出让方案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了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规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湖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10% 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5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坟利息),参加竞投。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和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主持拍卖活动,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定给付定金的, 视为违约。土地使用者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和 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换、赔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2,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划拨方式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四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出让地块确定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条件拟订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出让方案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1)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2)前项规定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者的;
  (3)因抵押权实现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并提前二十日发布公告,公布地块基本情况、投标或者竞买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拟定标底或者底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只有一人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拟定协议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拟定和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地价事先确定。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在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出让成片开发用地,可以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土地的方式。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3,河南郑州最繁华得地方?

二七广场位于郑州市区中心,是郑州最繁华的商业区,周围百货商铺林立。二七纪念塔是这座城市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国内外游客必游之地。 广场四周有华润万象城、丹尼斯大卫城、华联商厦、商城大厦、百货大楼、亚细亚商场、国际友谊广场、正弘名店、金博大商城、沃尔玛、购书中心、德化路步行街国美电器、苏宁电器、五星电器、永乐生活电器等大型商场和数百家中小型商店、餐饮店,是外地游客的必游之处。 扩展资料: 交通信息 地铁:郑州地铁1号线二七广场站。 直达公交车次:2路,6路,9路,26路,28路,32路,34路,35路,40路,52路,60路,85路,109路,603路,900路,903路,906路,966路,游51路,37路,89路,518路,312路,21路,256路,57路,58路,65路,82路,B17路,Y1路,Y5路, Y6路,Y10路,Y11路,Y12路(Y开头为夜班公交,B为BRT快速公交)。

4,什么是土地拍卖中的溢价?

土地溢价率=(竞拍成交价格-土地成本价)/土地成本价*100%。土地拍卖中,土地溢价率越高,代表着未来楼市上涨行情越好,但有的地方为完善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在土地拍卖时,如果土地竞价的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可现场终止拍卖,而采取其他方式出让土地。 举例子来说,四川成都拍卖高新区南部园区地块,面积约26.3595亩,容积率≤3,规划用地使用性质二类住宅兼用商业用地(商业不大于20%),起拍楼面地价:3000元/平方米,成交价:7250元/平方米,溢价率:141.66%。 扩展资料 举例 土地基价 土地的原始成本,包括征地费、开垦费、青苗费等补偿村民的钱,以及评估费等管理费用。简单地说土地基价就是土地收归国有储备后到拿出来招拍挂为止所有的支出费用总和。 土地溢价率举例 例如:标价100的土地,通过拍卖,最后成交价是200,那么这个土地就是溢价土地,溢价率就是100%,也就是比标价贵了一倍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溢价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溢价

5,国有土地的拍卖和挂牌的本质区别?

挂牌和拍卖两种方式都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均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运行程序不同以及在土地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1、底价是否公开不同 挂牌公开,拍卖不公开。 2、报价方式不同 挂牌是电脑、终端报价,拍卖是现场举牌。 3、竞买人数不同 挂牌大于等于1人,拍卖是大于等于2人。 本质区别:挂牌出让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为政府收回,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地块。挂牌出让的方式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挂牌操作简单,便于开展,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比如某市的一旧城改造项目,因改造地块涉及的产权主体较多,拆迁面积较大,回迁安置复杂等,针对这一情况,土地管理部门考虑多方面因素,采取挂牌方式出让,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不良后果。 而拍卖方式适用于区域条件合适、地理位置好、高盈利、竞争性强的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等用地,以获取较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土地建设条件和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实际工作中,多数为政府储备的地块。 扩展资料: 中国土地市场招拍挂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对全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专项执法检查的结果显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还有五个深层次的问题尚待解决。 1、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还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与之相配套; 2、少数市县仍以“招商引资”为名,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和地价 3、有的地方不按规定公开经营性土地出让信息或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 4、有的地方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存在假招标、假挂牌、假拍卖或陪标、串标等问题; 5、极少数领导干部仍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招拍挂制度

6,8月新规对农村住宅建设性问题有什么要求?

8月新规对农村住宅建设性问题有什么要求? 现在新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指导方案已经下来了。我觉得这个方案还是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的。因为现在在宅基地方面面临着一些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指导方案,那么就会出现错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颁布制造方案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的事情。我觉得这个指导方案主要传递的精神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非法流转买卖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的问题在农村确实是一个敏的问题,因为有的人可能有好几处宅基地,但是有的人可能有好几个儿子却没有宅基地。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事情。现在禁止非法买卖和转让宅基地,其实就是出于这种考虑。因为宅基地的问题确实是一个敏感问题,如果准许随即买卖的话,那么将会破坏宅基地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 我觉得这么做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现在的状况就是这样的。而且如果能够买卖宅基地和转让宅基地的话,那么肯定会造成农村的一些混乱。有些人肯定会在其中投机倒把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 第二:不能在基本农田上建宅基地 不能在基本农田上建宅基地也是一个新的规定。因为很多人都在耕地上建立房子。而且他们建立房子以后就会影响到基本农田的状况。所以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基地,其实是不太符合法律法规的。所以我觉得这项政策还是符合农村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的。 因为这么做可以保证农村的基本农田。这些基本农田在得到保障以后,可以保证国家的粮食供应量。这样的话就会确保国家不会出现粮食短缺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样的政策还是非常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且现在有很多人在基本农田上建立房屋,他们建设的这些房屋肯定会使得这些耕地难以公布。最后影响的还是土地耕种面积。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是非常重要的,现在这项法律法规颁布以后,对农村宅基地的一些基本情况都有了相应的指导。 总之我觉得这个指导方案还是非常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的,因为现在农村宅基地方面也面临一些问题,特别是因为农村有很多家庭的宅基地是过多的。而且也有宅基地买卖的一些情况。所以我觉得在以后宅基地方面的指导文件将会指导农村的一些相应的建设。而且大家也应该重视相应的指导文件,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之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点赞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