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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私有化之利弊?

国企私有化之利弊?

国企私有化之利: 1、国企私有化能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或效益。私有企业相对国有企业在运行效率或效益方面要高一些 ,这是因为,二者受到的监督程度不一样。私有企业拥有主人翁,国有企业没有主人翁,私有企业受到的监督较多,不仅政府机构可以监督,而且企业拥有者还可以监督,并且后者的监督更有效。 2、国企私有化能减少腐败现象,国有企业主要受到政府机构的监督,这要比私有企业的监督者少,这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条件。国有企业领城是滋生着较多的腐行为,让这些企业私有化,可以减少企业的腐败行为。 3、国企私有化能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中国想搞正常的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对于中国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显得格外必要。这来源于人们的需求原理。由于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这导致中国国民人均的可支配财富比较少,实际上也就是导致需求(内需)不足,市场疲软。 国企私有化之弊: 1、滋生新的垄断。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为了破除垄断,但是在大型企业卖出时,也会形成新的垄断,而没有使经济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对于私有化来说,这样的大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买主。而只有在大买主的情况下,才能够从技术上防止国有企业原企业家形成的买方垄断。 2、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国情。许多国有企业的企业规模较大,管理十分困难,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把持。有些企业家不认真经营企业,而致力于通过各种途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这不但背离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初衷,还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国情。 3、国有企业私有化内容发展到由“谋财物”到“谋人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国企高管认识到,作为企业最重要资源,左右人事才是私有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不少国有企业关系到钱财物和宣传喉舌的人员都是自己的亲信或利益攸关者。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完全等同于一个家族企业。 扩展资料: 国企私有化能尽快消灭垄断。政策性经济垄断现象是经济发展的毒瘤,有必要切除。而政策性垄断现象,往往是由国有企业完成。国有企业的身份,容易掩盖经济垄断的邪恶,降低对垄断现象的厌恶程度,不利于消灭政策性经济垄断现象,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政策性经济垄断行为是由私有企业完成的,容易深恶痛绝,政府机构也不容易庇护私有垄断企业,国民消灭垄断的欲望就会增大许多,有利于迅速结束各种政策性垄断现象。

2,中国国企私有化的弊端是什么?好处是什么?

【私有化和贪污腐败的区别】私有化是合法的贪污,贪污是非法的私有化。私有化就是利用各种手段蒙骗民众合法地去贪污,贪污腐败是利用各种手段方法将公有财富非法的私有化。当然,俄罗斯的私有化是每人平均一股,买卖个人今后自己决定,比较公平,其私有化是在公平分配下进行,后患小。否则,后患无穷。私有化是聪明地去贪污,贪污是愚蠢地私有化。

3,国有资产私有化 以上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如何将国有资产私有化?

在操作上,应该把国资委体系掌握的国有资产一部分划拨给社保基金,剩下的跟国土资源部掌握的一些国有土地一起放到一个或几个大基金,然后把基金份额分给全国老百姓,每个公民得到同样多的基金股份,并允许个人自由交易这些基金股份,就像现在的股票基金可以交易一样。

很多人会说,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当年不正是这样做的吗?这不是休克疗法吗?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第一,当时的休克疗法更多指的是政治制度改革和法制改革在先、经济改革在后的改革路径,而不是私有化基金的做法,一个是路径选择的问题,另一个是具体工具问题。第二,当时的俄罗斯还没有基金行业、也没有股票市场的运作经验,更没有配套的证券法律和法院。相比之下,中国的基金行业、股市规模、证券法律与监管架构都已有多年的发展和经验,尽管离理想的法治与监管体系还相差甚远,但不存在操作上的真空,基金交易和证券监管已有十几年的基础,社会大众也有多年的股票和基金交易经验,因此,今天在中国做私有化基金在操作上不会有问题。


财政民主与后发劣势

当年建立国有经济主要是基于让人民共同富裕、基于福利国家的理想。那么,现在如果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国家今后如何为社会提供生活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服务呢?

理想是一回事,现实可能是另一回事,这中间有很多误区,甚至是误导。首先,我们看到,1950年代将私有财产和私有土地进行全面国有化的时候,给老百姓有个这样的许诺:你把你的土地和财产都归公、给国家,这是你的付出,但你今后的工作、生活、医疗、养老、小孩教育都由国家包了。那是一种对称的交易。可是,过去30年的改革过程中,国家把老百姓的工作、住房、医疗、教育等责任丢回给了老百姓个人,国家基本不管了,但,在另一方面,国家却没有把当年国有化过来的私人财产和土地还给老百姓。这等于是说,搞了50年的国有经济,到最后,老百姓把财产丢掉了,给了国家,但自己的生活却还是要自己负责。

那么,在当前这些国有资产还没有私有化、还掌握在国家手里的情况下,中国公民是否就真的得到很多政府福利呢?我们可看看政府在直接涉及老百姓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福利上的开支,据财政部长谢旭人先生的介绍,2007年在这三项上的总开支约6000亿元,相当于财政总开支的15%,为全年GDP的2.4%,分到13亿人身上,人均461元(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一年收入的3%)。而在没有国有经济的美国,去年在同样三项上的开支约为15000亿美元,相当于联邦政府总开支的 61%,为美国GDP的11.5%,分到3亿美国人身上,人均5000美元(相当于一个普通美国人年收入的六分之一)。

不管按绝对数字算,还是按相对水平,美国政府回馈给老百姓的医疗与社会保障都远高于中国,尽管美国是十足的私有经济。按照国有化运动的初衷,国有制本应该带来更多的社会福利,我们本应该看到完全相反的情况。所以,国有经济为主的社会里老百姓不一定就得到很多政府福利,而完全私有经济的社会里老百姓不一定就得不到政府福利。

许多人说,中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所以没法跟美国以及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比。——这说法站不住脚。美国去年的财政税收占GDP才18%(另加财政赤字约3400亿美元,相当于 GDP的2.6%),而中国5.1万亿元财政收入占GDP的20%。所以,即使不算国企收入、国有资产增值和预算外收入,仅财政税收,**的相对收入就高于美国,没有理由在民生上的开支低于美国。如果说中国没有美国富所以财政开支会有不同的考虑,那么,中国不是更应该把财政开支放在民生上吗?不是没有钱,而是有没有对财政预算过程的实质监督问题,以至于政府钱多后更倾向于在形象工程、政府办公大楼上浪费,也当然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这又回到了“后发劣势” 的问题。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地方各级立法机构,还有媒体和其他监督机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问责很少,只有每年十天的全国“两会”时候大家才有机会举举手,把5万亿人民币的财政预算通过了。预算的逻辑到底是什么?是不是有些地方应该多花,有些方面要少花?是不是该把更多的钱从行政开支以及其他浪费性开支中转移到老百姓的福利上,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投入?是否要有许多公开、广泛的听证?

由于开放的头些年增长来得太容易,所以,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没有实质性发展,使国家财政的花法不明晰,弱势群体的利益在预算过程中无法得到体现。人们好像认为民主只是少数人的抽象诉求,实际上,民主的必要性并不抽象,是涉及到纳税人的钱、人民财产怎么花、怎么分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与后发劣势

财政税收5.1万亿,相当于3.7亿城镇居民在2007年的可支配收入、12.3亿农民的纯收入。也就是说,政府一年花的钱等于3.7亿个城镇居民、12.3亿农民一年可以花的钱。同时,国家又垄断所有的土地权和拥有那么多生产性资产,可是,政府照样没有给老百姓提供起码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把民生责任推回给民间自己以后,普通大众的生活安全靠什么呢?这就引出来一些问题,也是“后发劣势”的表现。本来,应该通过宪政改革建立对政府的基本问责机制,让国家不能只征税、只控制土地和资产而不对国民的社会保障负责,但这条路的难处较大,所以,就有了新《劳动合同法》这条更容易过的捷径。

这部法律的初衷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当然非常好。但是,其中是否有太多条款从本质上是把政府没有尽到的社会保障责任推到企业身上?比如,在跟一些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讨论中了解到,之所以规定任何人在一个雇用单位工作10年以上即为终身职员,是怕35岁或更年长的人如果被解雇就会再找不到工作,在没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太多的人到中年后没工作,从而变成社会负担。所以,他们就规定工作10年以上就不能再被解雇。还有,企业跟员工签约了两次以后,就不能再把他解雇,等等。《劳动合同法》也规定所有劳动关系都必须有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年没合同的就自然认定雇员为终身雇员。

虽然立法的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会适得其反。第一,受害最大的是有技能的工人、中产阶层和大学毕业生,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很大,10年对他们太久,两次签约可能已经正好,而那些真正水平高、技能特殊的人才又不会在乎有没有铁饭碗,他们到哪里都有人要。对于那些有大学教育但没有什么特殊技能的人,可能在岗位工作时间快到10年前被解雇。第二,过去30年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增长这么快,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巨大的便宜劳动力供给,让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也因为劳动力市场通过改革变得越来越自由。而新的《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核心竞争优势,对中国经济会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加快了全球制造业向其它国家转移。第三,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人方面会变得非常谨慎,能少雇人就少雇。所以,今后的整体就业水平会更难上升,特别是对大学毕业生的影响会很大。

有一点值得一说,那就是,并非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权益就必然受到随便的侵犯。在美国,比如我所在的康州,一般的企业都没有劳动合同,雇用关系是随意的(employment at will),也就是说,雇主在任何时候想解雇谁,都行,也不需理由。这么听起来好像劳动者在随时被侵犯了,但实际的情况正相反,因为解雇人是件很严肃的事,虽然你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但你还得考虑到如果你随便解雇人,其他的雇员是否会有安全感呢?他们见到你的行为是否会全部另找公司呢?这样一来,在我所看到、了解到的美国企业里,没有看到随意解雇人的,反而是想尽办法把人留住,美国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就是这样一步步改进的。不用担心如果没有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力市场就必然对劳动者不利了。反倒是限制性过度的劳动法会阻碍整体就业机会的增长,让更多人没有工作。

之所以举这个例子,就是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后发劣势”的一种具体表现。由于中国过去回避了实质性的宪政制度改革,到今天,虽然财政税收占GDP比重比美国的高,虽然中国有这么多国有资产和公有土地,但是,中国却照样没有到位的社会保障、失业福利、基本医疗保障、教育福利,到后来,就想通过《劳动合同法》把基本社会保障和生活安全的责任推到用人单位身上,往企业身上转嫁。没想到转嫁的结果是,把中国更多的就业机会往别的国家送。

中国现在必须进行实质性宪政制度改革,为法治打基础,让政府在征税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让“后发劣势”继续下去。同时,也应该将土地、将国有资产分回到私人手里,让中国老百姓除了工资收入外,也能享受到土地升值、资产升值的好处,带动内需的增长,使中国经济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型,降低对出口的依赖度。只有这样,才能结束目前“国家太富、老百姓太穷”的局面。

4,国有企业是否该私有化

第一、学术界和政策制定部门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原则是为市场经济建设基础。而制度建设本身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用股市圈钱这样的改革方法虽然表面上或者暂时支付的成本比较小,或者不明显。但是,最终这些成本将露出水面,被公众所感觉到。因此,所有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是要受到惩罚的。政府本身不能够有自私的谋利行为,将卖不出去的东西想尽办法推销出去,使自己损失最小。本人感到特别可悲的是,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政策制定部门经常被那些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期行为的理论所左右,而失去对经济学最基本原则的坚持。
第二、要正确看待国有企业经理人在国有企业私有化中的地位。我们必须承认,企业家是社会的重要资源,经济政策要保护企业家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但是,这种保护应该是给企业家以合法的公开的渠道增加个人资产,而不是通过资产流失,比如送股的方法使企业家拥有股权。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家可以得到比较高的报酬和奖励。这些报酬和奖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鼓励企业家将他们的收入用于企业投资,对于投资的收入,比如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收入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采取送股或者其它资产流失的手段来增加企业家的股份,不是保护了企业家,而是有害的。因为这样使企业家有不安全感,容易导致短期行为。
第三、要建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专门机构。私有化是一场运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现有的国资局只能够负责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不能够领导私有化运动。因为他们长期以来在这个系统工作,有大量的人事关系,不便于公平操作。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专门机构的人员只能够从现有的政府机关,企业,高校和相关的服务部门,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企业咨询公司等单位临时抽调和招聘组成。只有这样一个类似于德国信托局的独立组织,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克服资产评估不公,拍卖程序不公的问题。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特点是分为中央所有和地方所有。因此,可以成立中央和省两个层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机构。省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机构除了负责省级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任务以外,也负责省以下地方政府所有的企业的私有化工作。
第四、采取企业分解的措施,将大型企业分解为中小型企业是一种比较好的技术方法。在德国私有化过程中,无论是在原来的西部地区还是后来的东部地区,这都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西部地区70年代到80年代私有化的过程中,大量采取的是将集团公司控股的分公司独立出去。这里有一个背景就是这些公司本来是总公司从业务扩张目的出发投资的,本来就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将总公司控股部分卖出去,企业就独立了,就私有化了。中国目前也有这样的企业,例如苏果超市或华联超市这样的企业集团,完全可以采取分解的方式私有化。私有化以后并不需要改变子公司与母公司在业务方面的联系,改变的只是所有权的结构。中国在前一阶段采取了将小企业合并成大企业的所谓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这种做法与东德时期的企业联合运动很相似。虽然可以实现国有企业之间在市场开发,设施共用方面某些规模经济,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太大,导致管理困难,效率下降。中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上市,把20个1000万资产的小企业组建成2个亿的大企业就具备了上市的资产规模条件。但是对于私有化来说,这样的大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卖主。因此,私有化需要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将这些大的企业集团进行分解。分解以后的企业资产规模比较小,比较容易找到买主。中国有大量台资、港资和海外的华资企业,大陆本土经过改革以来的发展也有相当数量的的私人中小型企业,同时也有大量的中小型外资企业,它们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买主。只有在大量买主的情况下,才能够从技术上防止国有企业原企业家形成的买方垄断。在公平竞买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扶持的政策,使企业家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股权的途径成为新所有者。需要建立这样一种保护真正的企业家的制度,而不是保护那些在化公为私方面很有本领的企业家。中国并不缺少企业家人才资源,缺少的是保护真正企业家的制度。现在有些企业家不认真经营企业,而致力于通过各种途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这是制度造成的,这是在特定制度下形成的行为偏好。
实行企业分解措施以后,很可能仍然有一些大型企业,在技术上无法进行分解。对于这些大企业只能够采取国家减少股份的方法上市。这里当然需要有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考虑的另一项制度创新是在政府之间拍卖,先形成市场价格的方法。例如,中央所有的企业可以先卖给地方。由于中国发展的地区不平衡,各个地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沿海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由于受出口市场、外资企业竞争的比较大的压力以及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比落后地区的国有企业经营得好一些。同时,不发达地区有劳动成本低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因此,可以考虑将落后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先对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拍卖。在这个过程中,本地的企业就首先要接受外地企业家的评估,也就可以先一步形成比较逼近市场的价格。有些企业也可能在第一轮出卖中就被定为破产企业。一个在落后地区依靠本地地方财政扶持的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很可能被发达地区的企业家看做一摊子破铜烂铁,没有任何价值。这个过程相当于引入完全的外部人评价机制,克服本地地方政府和本地企业家内部串通的技术问题。对于有价值的企业,通过新的产权组合,引入发达地区的管理方法改进管理,可能对这些企业的资产保值起到正面作用。第二步,再考虑将发达地区的这些大企业逐步出卖股份给私人投资者。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卖买过程的自由竞争,防止中央政府强迫地方政府的购买行为。因为,任何强迫都将是对企业市场价值的扭曲。这个过程本身的目的是形成企业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为落后地区的国有企业找买主。
第五、在私有化过程中要区分企业资产和不动产,理顺地方财政与私有化后企业的经济关系。大量资料表明,许多国有工商企业在它们的资产评估价值中主要部分是房地产价值。而这笔资产在私有化过程中,基本采取继续无偿使用,或者按计划划拨价格使用。而私有化以后,企业家往往通过经营房地产的收入来购买企业股权或者偿还购买股份的贷款。如果说资产流失的话,房地产大概是流失的主要途径。对于企业转型的扶持应该规定房地产无偿或者低价使用的期限,比如说3年或者5年之内。根据现在的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这些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城市所有,土地经营的收入应该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有些企业的下岗职工已经提出,他们不需要参加城市的低保,只要将工厂的房地产经营收入给他们就够了。现在一方面由城市地方财政负责下岗工人的支出,一方面将城市土地无偿由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这实际上是一种地方财政资金向企业家私人的流动,是公众利益的净损失。
第六、发挥金融监控的作用。国有企业私有化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银行要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收入的资金流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中国目前的最主要问题是仍然允许巨额的现金交易。这在发达国家都是不允许的。现金交易为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逃脱银行监控的方便之门。如果中国还不可能实行全面的现金交易限制,至少可以规定国有企业私有化不可以使用现金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有必要规定专门的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银行,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七、对已经私有化的企业进行财务审查。现在人们已经提出大量已经私有化的企业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对于这些已经发现的问题,政府应该组织专门的机构审查,进行处理。不能够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也许有人认为,有些事情已经无法可查,或者说就是查到,需要的组织成本也相当高,得不偿失。建设新的制度,就是要坚持公平的原则。通过审查,保护了采取正当手段的企业家,将采取不正当手段化公为私的企业家清除出去,才能够巩固私有化的成果。
第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这里涉及到现在大家讨论的关键问题即国有企业经理的权限和义务问题。国有企业经理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多少报酬;在亏损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要承担多大的经济责任。这里的一个首要的问题是,我们可以不考虑国有企业的经理,而是对一般企业经理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约束的,比如工资标准是工人的多少倍。经营不当的责任,董事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雇经理。德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以后经理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在20年之内,被剥夺经理资格。这样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经理都不可能通过将企业玩破产的方法,低价收购,重新取得经理位置。
国有企业私有化是一项运动,需要有法律程序,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接受公众的监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是一项工程,既需要有大政方针,也需要有经过论证的适当的具体的政策相配合。政策工具的选择是经济学的重要任务的一个方面。经济学不仅仅需要研究理论,也需要研究政策,因为任何理论都需要具体的政策来实现。有人认为现在的改革方法就是合理的,就是好的,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要私有化就行了。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界和政策制定部门的一种懒惰,这种看法排斥了对更好的改革方法的研究和吸收。从结果上来讲,这种懒惰为既得利益者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5,为什么国有企业要私有化才可以盈利

利润是伴随风险的。国企底子大,追求的是稳定不是高利润,所以不论是企业经营思路还是员工个人打算都不会冒进。私有化不但意味着赚钱盈利的私有,同时意味着经营风险的私有,对经营者而言,盈利愿景及主动性更加强烈,所以成功的几率也就更高。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国企毕竟占有政府支持、税收扶持等各方面的特殊资源,私企是不对等的。

6,国有企业私有化是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私有化是指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国企垄断,给民营公司、外资公司或个人等非国家控股的企业或个人一个竞争的机会,使得市场能够达到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7,是谁主张国企私有化的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是实行私有化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充满着斗争的。这种斗争过去有,现在也有,将来也会有。这是很好理解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不同所有制是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是他们的命根子。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个阶级(敌对势力除外)的共同利益,但是每个阶级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每一个阶级总是竭力想维护和加强自己利益的经济基础,发展和扩大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营经济为主体,这个问题成为围绕基本经济制度的斗争的焦点。我们一再申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不能动摇;但代表私营经济利益的经济学家却要求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让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只是作为保证私营经济发展的工具才需要存在和发展。一股又一股的私有化浪潮就是这样闹起来的。制造这种舆论的人多得不胜枚举,由于有一些信奉新自由主义的“著名经济学家”充当吹鼓手,这种舆论甚至一度成为主流。有一位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公开主张要以私营经济为主体,说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有活力。他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在全国性党报上,宣传违反《宪法》的言论,真是难以想象。【拓展资料】应该指出,让私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主张,是得到西方国家政治家和思想家的支持的。上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①]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