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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矿业违法行为,保护矿业生态环境,维护本辖区内的矿业秩序。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并做好服务工作。

  自治州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七条 在自治州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兼顾地方利益,作出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安排,照顾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矿山企业(含选、冶、加工企业)招收员工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第八条 因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矿产实行整合,对重要成矿带或者重点找矿区域内的勘查区块实行整装勘查。第九条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矿业发展的照顾。自治州征收的矿业相关规费,留成或者返还比例享受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十一条 矿业权设置遵循统一规划、计划投放、市场运作的原则。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或者进入他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勘查区、矿区范围内从事勘查、开采活动。第十二条 自治州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实施勘查作业前,应当持勘查许可证以及经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交开工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勘查作业。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对其勘查作业区内所探明的矿种享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勘查成果,也可以将勘查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本金。

  探矿权人在探矿过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销售,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除外。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方案和勘查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年度勘查工作量。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年检、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

  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非法探(采)坑道,不得列入探矿权人勘查投入成本。

  禁止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

  除保密项目外,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项目结束或者因故撤销勘查项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撤销报告。第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一)国家、省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

  (二)矿产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粘土、页岩等非金属矿产;

  (三)跨县开采属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

  (四)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登记发证的其他矿产。

  矿产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建筑用石灰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砖瓦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黏土以及砖瓦用页岩的开采,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加工或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自治县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四条 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三)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调解处理探矿权和采矿权属纠纷;
  (六)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进入勘查作业区施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县矿管部门备案,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向自治县矿管部门提交必要的勘查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勘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勘查施工,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个人找矿报矿。经申报批准,找矿报矿者可优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第七条 国有矿山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在招工时优先录用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八条 国有矿山企业应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一定的边缘零星矿床,给当地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矿区范围,由县矿管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地面标志,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禁止越界采矿。第九条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至四年,需延长采矿年限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后必须停止采矿活动。第十条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按期接受自治县矿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并办理年检手续。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留成部分,作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矿业的专项基金;排污费由县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第十二条 自治县实行矿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县矿管部门办理矿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经营进口矿产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无完税完费证明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第十四条 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矿管部门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采矿的,越界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和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除封闭矿山、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二)非法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作抵押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外,处以违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
  (三)不按批准设计要求进行采矿,采富矿弃贫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矿石损失量(按销售价折款)30%至50%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无证加工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矿产品折款10%以内的罚款;
  (二)无证销售或收购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矿产品折款20%以内的罚款;
  (三)没有完税完费证明,擅自运输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承运方运费两倍的罚款;
  (四)擅自收购、销售应由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

3,云南省主要有些什么矿产?并且主要在哪些地方?

云南矿产资源分布铅、锌、锗、铟、铊、镉、磷、蓝石棉、锡、铂、银、钾盐、砷、硅灰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硅藻土、铜、镍、钴、锑、化肥用蛇纹岩、盐矿有色金属矿产 锡矿 :集中分布在个旧、文山和保山地区,滇西已探明大中型矿8个,可望建成新的锡业基地 铅锌 :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铜矿 :现已建成东川、易门、牟定、大姚等4个大中型铜矿生产基地。新平大红山铜矿,探明储量155.64万 吨 锑矿 :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资源远景201万吨 钨矿 :主要分布在滇南、滇西地区,除麻栗坡、中甸钨矿已开采外,多数 属伴生矿,矿石品位低,利用较困难镍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地区。因76%的储量为硅酸镍,选冶技术尚未过关,暂难利用 铝土矿 :云集中分布在昆明、文山地区铁矿 :主要分布在滇中及昆钢附近 锰矿 :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钛砂矿: 集中分布在昆明、保山地区,在昆明附近的武定、禄劝、富民一带发现的特大型钛砂矿,品位高,且易采选,地质储量1400万吨,是目前我国最好的资源远景区之一 金矿:金矿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并探明了墨江、镇流、元阳等3个大型 金矿床银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和滇东北地区铂族金属矿:铂族金属矿产主要有铂、钯、锇、铱、钌、铑等6种,集中分布在滇中、滇西地区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 :云南有14种矿产探明了储量,产地84处。保有金属储量铟4743吨、铊7776吨、镉17.95万吨,均居全国第1位;锗1112.78吨,居全 国第2位;铍(矿物量)3.64万吨、锆(矿物量)19.46万吨、锶(天青石)357.31万吨,均 居全国第4位。矿石类型,除锶为单一矿床,磷化矿、独居石、锆英石为砂矿外,其余均为 有色金属矿中的伴生或共生组分,目前绝大部分尚未开发利用煤炭 :主要分布在滇东、滇南和滇东北地区,资源远景700亿吨。富源老厂矿区探明无烟煤储量近40亿吨,昭通盆地探明褐煤储量81.5亿吨,是目前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无烟煤和褐煤基地磷矿:主要分布在滇中地区,昆明附近的滇池周围盐矿 :昆明市附近的安宁大型盐矿,厚度大,品位高,宜于大规模水采,在60平方千米范围内已控制氯化钠远景储量 130.89亿吨、芒硝62.48亿吨,是理想的盐化工基地 钾盐 :江城勐野井钾盐矿,另有个旧白云山霞石正长岩矿,含氯化钾硫铁 :主要 分布在滇东和滇东北地区

4,中国云南有那些矿产

云南的矿产主要有

铅、锌、锗、铟、铊、镉、磷、蓝石棉、锡、铂、银、钾盐、砷、硅灰石、水泥配料用砂岩、硅藻土、铜、镍、钴、锑、化肥用蛇纹岩、盐矿
云南省矿产资源分布
有色金属矿产
锡矿
:集中分布在个旧、文山和保山地区,滇西已探明大中型矿8个,可望建成新的锡业基地
铅锌
: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
铜矿
:现已建成东川、易门、牟定、大姚等4个大中型铜矿生产基地。新平大红山铜矿,探明储量155.64万

锑矿
: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资源远景201万吨
钨矿
:主要分布在滇南、滇西地区,除麻栗坡、中甸钨矿已开采外,多数
属伴生矿,矿石品位低,利用较困难
镍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地区。因76%的储量为硅酸镍,选冶技术尚未过关,暂难利用
铝土矿
:云集中分布在昆明、文山地区
铁矿
:主要分布在滇中及昆钢附近
锰矿
:主要分布在滇东南、滇西地区
钛砂矿:
集中分布在昆明、保山地区,在昆明附近的武定、禄劝、富民一带发现的特大型钛砂矿,品位高,且易采选,地质储量1400万吨,是目前我国最好的资源远景区之一
金矿:金矿主要分布在滇西、滇南地区,并探明了墨江、镇流、元阳等3个大型
金矿床
银矿:主要分布在滇南和滇东北地区
铂族金属矿:铂族金属矿产主要有铂、钯、锇、铱、钌、铑等6种,集中分布在滇中、滇西地区
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矿产
:云南有14种矿产探明了储量,产地84处。保有金属储量铟4743吨、铊7776吨、镉17.95万吨,均居全国第1位;锗1112.78吨,居全
国第2位;铍(矿物量)3.64万吨、锆(矿物量)19.46万吨、锶(天青石)357.31万吨,均
居全国第4位。矿石类型,除锶为单一矿床,磷化矿、独居石、锆英石为砂矿外,其余均为
有色金属矿中的伴生或共生组分,目前绝大部分尚未开发利用
煤炭
:主要分布在滇东、滇南和滇东北地区,资源远景700亿吨。富源老厂矿区探明无烟煤储量近40亿吨,昭通盆地探明褐煤储量81.5亿吨,是目前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无烟煤和褐煤基地
磷矿:主要分布在滇中地区,昆明附近的滇池周围
盐矿
:昆明市附近的安宁大型盐矿,厚度大,品位高,宜于大规模水采,在60平方千米范围内已控制氯化钠远景储量
130.89亿吨、芒硝62.48亿吨,是理想的盐化工基地
钾盐
:江城勐野井钾盐矿,另有个旧白云山霞石正长岩矿,含氯化钾
硫铁
:主要
分布在滇东和滇东北地区

云南地质构造复杂,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均甚丰富。非金属矿以煤分布最广,其中古生代煤田以石炭二叠纪最为重要;中生代煤田主要产于三叠纪;新生代煤田产于第三纪地层中,以褐煤为主。磷矿形成于寒武系初期的梅树村组内。岩盐、钾盐、石膏等非金属矿则形成于中生代。金属矿以有色金属矿为主,种类多,储量大,尤其以锡矿、铜矿以及储量名列全国前茅的钛矿著名于世,有“有色金属王国”之称。铁矿有形成于早期变质岩中的,也有形成于泥盆系砂岩中的浅海沉积铁矿。
  冶金工业以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为主,是中国有色金属重要生产基地。其中,锡矿驰名世界,产量居全国第1位,享有“锡都”称誉;东川、易门、永胜为主要铜产地。东川铜矿所产的铜色泽如银,称“云铜”。兰坪铅锌矿储量大而集中,品位高而易开采,冶炼规模也较大。钢铁工业中,以钢、生铁、钢材产量增长最快。其中优质和小型型材基本自给有余。安宁附近的昆明钢铁厂已发展成为包括采矿、炼铁、炼钢、轧钢等部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