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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估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估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代表客观、公正,对委托事项作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保险公估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您好:现在在汽车保险公司、公估公司、汽车4s点售后、大中型汽车维修做事故车修复等都是非常的需要专业的人才的。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工作收入也的根据您熟悉业务的程度定的。如果您还没有参加保险公估人的培训的话,那您就可以在青岛导航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专业的培训,这是所经过国家认证的专业培训机构。希望可以帮到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保险公估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停办了20多年的保险业务开始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市场重新焕发生机。与此同时,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在内的国内保险中介市场也因此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但彼时的保险业市场发展,更加重视业务的扩展,而非保险服务的完善与提升,因此,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较快,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较为缓慢。尽管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为国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示范效应。但在此后,全国仅有零星地区设立保险公估组织机构;直到2000年12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才首次在广州举行。 2000后,国内保险公估业逐渐开始被重视,国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和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的局限性,我国保险公估人自身具有的角色立场、功能,如保险公估人地位上的独立性、立场上的中立性、结论上的客观性等,都受到制度发展局限性的影响,未能完全实现。 1、保险公估人应具有的角色立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接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区别于其他保险中介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最大的角色特点即在于其独特的角色立场与角色作用。 角色立场 在保险中介角色中,保险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并不趋向于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 1 这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关系,这为保险公估人开展公估工作时的独立、自主形成保障。保险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险公司、投保人)的牵制与影响,因此,公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准确。 2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报告对于实务中的保险理赔纠纷与司法审判有着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必须保证保险公估结论的客观性。 角色作用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与保险业发展发挥着多方面的角色作用。这里基于上文提及的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主要就其在保险理赔与行业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的角色作用进行解析。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加之目前国内各类保险市场主体各自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保险条款、逃避拒绝理赔;被保险人恶意欺诈、骗保,由此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突出的矛盾,影响保险业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基于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保险服务。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结果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够同时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缓和、调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保险理赔的客观、公平、公正,促进保险行业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的实务发展问题 当然,上文提及的角色立场与角色功能,更多是基于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实务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很难保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尽管近几年,国内保险公估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保险公估的营业收入也不断提升,但其市场业务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险公估机构经营陷入被动状态。 1 首先,国内保险公司一直以来都有着自己的勘察、定损、核损人员,一些低端的保险公估业务,更多依赖自身的理赔部门; 2 其次,一些高端保险公估业务,如航空航天、核电站、石油勘探等,由于标的物价值大,专业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与业务风险较大,大多为一些国外保险公估公司所占据,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保险公司主要将一些程序繁琐复杂、涉及较为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理赔案件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以此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成本投入。 客观上来说,国内保险公估业务市场较为狭窄,且业务源多来自保险公司委托,这就导致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都较为依赖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市场经营背景下,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很难保证同等的主体地位,更不必说公估活动的客观、中立、公正。一旦在保险事故公估中,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伤及保险公司利益,那么极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后者的后续业务合作,进而影响到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4,保险公估人的职能是什么?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停办了20多年的保险业务开始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市场重新焕发生机。与此同时,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在内的国内保险中介市场也因此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但彼时的保险业市场发展,更加重视业务的扩展,而非保险服务的完善与提升,因此,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较快,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较为缓慢。尽管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为国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示范效应。但在此后,全国仅有零星地区设立保险公估组织机构;直到2000年12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才首次在广州举行。 2000后,国内保险公估业逐渐开始被重视,国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和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的局限性,我国保险公估人自身具有的角色立场、功能,如保险公估人地位上的独立性、立场上的中立性、结论上的客观性等,都受到制度发展局限性的影响,未能完全实现。 1、保险公估人应具有的角色立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接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区别于其他保险中介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最大的角色特点即在于其独特的角色立场与角色作用。 角色立场 在保险中介角色中,保险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并不趋向于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 1 这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关系,这为保险公估人开展公估工作时的独立、自主形成保障。保险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险公司、投保人)的牵制与影响,因此,公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准确。 2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报告对于实务中的保险理赔纠纷与司法审判有着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必须保证保险公估结论的客观性。 角色作用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与保险业发展发挥着多方面的角色作用。这里基于上文提及的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主要就其在保险理赔与行业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的角色作用进行解析。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加之目前国内各类保险市场主体各自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保险条款、逃避拒绝理赔;被保险人恶意欺诈、骗保,由此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突出的矛盾,影响保险业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基于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保险服务。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结果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够同时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缓和、调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保险理赔的客观、公平、公正,促进保险行业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的实务发展问题 当然,上文提及的角色立场与角色功能,更多是基于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实务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很难保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尽管近几年,国内保险公估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保险公估的营业收入也不断提升,但其市场业务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险公估机构经营陷入被动状态。 1 首先,国内保险公司一直以来都有着自己的勘察、定损、核损人员,一些低端的保险公估业务,更多依赖自身的理赔部门; 2 其次,一些高端保险公估业务,如航空航天、核电站、石油勘探等,由于标的物价值大,专业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与业务风险较大,大多为一些国外保险公估公司所占据,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保险公司主要将一些程序繁琐复杂、涉及较为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理赔案件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以此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成本投入。 客观上来说,国内保险公估业务市场较为狭窄,且业务源多来自保险公司委托,这就导致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都较为依赖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市场经营背景下,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很难保证同等的主体地位,更不必说公估活动的客观、中立、公正。一旦在保险事故公估中,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伤及保险公司利益,那么极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后者的后续业务合作,进而影响到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5,保险公估人有哪些职能?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具体地说,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职能:理赔公估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他们不仅具备艰深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 、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理赔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理赔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损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承保公估  传统的保险公估人一般只作理赔公估,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即是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2、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去做。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物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 对货物装卸进行监视和鉴证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的方便,往往委托一家保险公估人代表其进行货物的监装、监卸,也就是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的标的物进行监视,记录其落载、下卸的过程。在同次运输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同船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其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还可能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因而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具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工作,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参与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现代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人及其聘请的专家都是在相应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技术的专业人土,而且具备良好的保险知识。他们能够从保险角度对多个环节的安全设施提出中肯的意见,尤其能够对其参与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的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的防灾防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协调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处于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因而能够很好地协调和调解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对遭损财产处理和理赔出现的争议,缓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 信息咨询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的优势,依*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