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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渡是什么意思 说人话 别给我说专业语言。

引渡是什么意思 说人话 别给我说专业语言。

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所谓“ 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渡

2,引渡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3,学习教育学的意义是什么?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 教育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并不为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转移,教育工作者只有按照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搞好教育。历史经验证明,教育规律早在人们认识它之前,就已经存在并起作用了。 二、树立正确的教学观,掌握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有人说:“不学教育学,照样能上课。”当然,现实中这种现象虽然存在,但是否学习教育学,掌握教学规律,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影响很大。因为,上课有好坏优劣之分。 一个卓越而成功的教师正是借助教育学的理论睿智,敏锐地观察课堂上学生心理活动的脉搏,恰当地利用科学的教育环境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去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点燃”他们的求知欲望,从而把教学过程组织得生动活泼,水乳交融,富有成效。 三、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发展规律,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年轻一代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思想品德决定着今后中华民族的精神面貌。随着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同时,也给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带来了诸多新的矛盾和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不仅要重视对学生文化知识的传授,而且要重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即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并且把两者辩证统一地结合起来, 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及对不良影响的“抵御”与“免疫”能力。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人才,实现培养目标。 四、建构教师合理优化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和实际技能 教师合理的知识结构,既是提高教育理论水平与技能技巧、适应教师职业需要的必要条件,又是教师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焕发创造精神的根本保证。 扩展资料 基本观点: 第一,教育学研究应以教育制度作为优先目标,阐明教育制度对于教育情境中的个体行为的影响; 第二,教育实践中的官僚主义、师生与行政人员彼此之间的疏离主要是由教育制度造成的; 第三,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完成想要完成的社会变迁,而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进行制度分析,帮助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理解制约他们思想、行为的制度因素,把学校中“给定的”制度(即从外面强加的制度)变成“建立中”制度(即根据个人间的自由交往而导致自我管理的制度); 第四,教育制度的分析不仅要分析那些显在的制度,如教育组织制度、学生生活制度等,而且还要分析那些隐性的制度,如学校的建筑、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 制度教育学关注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重视教育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制度问题对教育的影响,促进了教育社会学的发展。但是,制度教育学过分地依赖精神分析理论来分析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育学

4,学习教育学有什么意义?

  学习教育学的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
  教育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并不为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转移,教育工作者只有按照教育规律办事,才能搞好教育。历史经验证明,教育规律早在人们认识它之前,就已经存在并起作用了。遵循它,教育事业就发展,就前进,就成功;违背它,教育事业就受挫,就倒退,就失败。例如,伴随1956年、1958~1960年、1978年三次教育“大跃进、大发展”之后的“大调整、大收缩”就是因为违背了“教育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而遭致的重大失败与损失;而1981年以后国家制定的大、中、小学工作条例,由于它符合了教育自身的规律,因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持续提高。教育学系统地剖析了教育现象的不同层次和各个侧面,揭示了教育领域里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如能自觉地在教育实践中按规律办事,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的教育学以马列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发展、变化、唯物、辩证、动态的观点为指导,去分析、认识与把握教育现象及其本质属性。因此,学习教育学可以使我们逐步树立正确、科学的教育观,提高我们投身教育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与预见性,也能使我们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教育实际中坚持正确的方向,掌握正确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
  二、树立正确的教学观,掌握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有人说:“不学教育学,照样能上课。”当然,现实中这种现象虽然存在,但是否学习教育学,掌握教学规律,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影响很大。因为,上课有好坏优劣之分。一个卓越而成功的教师正是借助教育学的理论睿智,敏锐地观察课堂上学生心理活动的脉搏,恰当地利用科学的教育环境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去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点燃”他们的求知欲望,从而把教学过程组织得生动活泼,水乳交融,富有成效。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有教的规律,“学”有学的规律,各门学科自身又有各自的特点与规律,要形成高水平的教学“双边活动”,需要对许多因素进行综合、协调,使其发挥整体效应。有的教师上课,不能使学生心领神会,学生愁眉苦脸,摇头叹息,既窒息了学生的求知热情,又压抑了学生的思维发展。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教学效果,关键就在于教学是否符合教学规律,教师是否善于科学而巧妙地将教学规律应用于教学实践,并按照教学规律,形成自己的教学艺术风格。
  有位小学特级教师从来不把孩子当作一只空口袋,拼命往里灌东西。她把主要精力放在启发诱导上,让孩子们有更多的时间发展已有的知识,发展记忆、想象和理解能力,接受和消化新的知识。如“祖国”这个词比较抽象,很难用一言半语讲清楚。她问学生:“哪个小朋友知道祖国是什么意思?”一个小朋友说:“祖国就是一个国家。”又问:“到我们学校参观的客人中有日本朋友,美国朋友,日本和美国都是独立存在的国家,我们能不能称它祖国呢?”好多孩子同声回答:“不能!”另一个小朋友举手回答说:“祖国就是我们自己的国家。”她立即肯定了他的回答,并且画龙点睛地指出:“对,祖国就是我们自己的国家,是我们爸爸妈妈、祖祖辈辈生长的地方。”
  又如“颗颗穗粒多饱满”这一句讲解过后,她要孩子们用“饱满”一词造句。有的同学说:“麦子长得饱满。”有的说:“豆角长得饱满。”她忽然走到教室门口,转过身来,胸脯略微挺了一挺,两眼炯炯发光。她问学生:“你们看,老师今天精神怎么样?”大家不约而同地回答说:“老师精神饱满。”她接着说:“让我看看大家的精神怎么样。”孩子们也挺起了小胸脯,坐得端端正正。“饱满”这个词,大家不仅懂得了它本身的含义,也懂得了引申的意思和用法。
  三、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发展规律,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年轻一代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思想品德决定着今后中华民族的精神面貌。随着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学习西方先进技术的同时,也给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带来了诸多新的矛盾和许多负面影响。因此,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不仅要重视对学生文化知识的传授,而且要重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即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并且把两者辩证统一地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及对不良影响的“抵御”与“免疫”能力。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人才,实现培养目标。
  青少年时期容易受外界影响,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教师只有掌握德育过程的特点与规律、原则与方法,并将其建立在社会发展需要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科学基础之上,才能使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按照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健康成长,学生才可望成为具有健全个性、奋发有为,德才兼备的新一代。
  在帕夫雷什学校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年级的新生格里沙,由于母亲工作忙,开学第一天来上课时,耳朵没有洗干净。在第一节课上,女教师发现格里沙的耳朵很脏,就叫他站起来给大家看,把他作为典型,教育其他学生要爱清洁讲卫生。教师这种粗心大意的做法,使格里沙的幼小心灵造成了很大的创伤。在这以后,每当上这位女教师的课时,格里沙就感到似乎大家的眼睛都盯着他的耳朵,抬不起头来。这种反常的心理妨碍孩子集中精力听课,所以对女教师所教的算术和阅读课,格里沙都学得很差。女教师对自己的教育措施所产生的后果却毫无觉察。她不了解格里沙的痛苦,反而把他学习不好的原因归罪于他上课思想不集中、不肯用功,并多次进行指责。这一切更加重了孩子的思想负担。结果,格里沙的算术和阅读只得了“2”分。格里沙终于忍受不住了,他流着眼泪向母亲倾诉了自己全部的痛苦。母亲向学校要求调换班级。学校在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同意将格里沙调到其他班级。后来,就是这个被女教师认为学习不好的格里沙,到五、六年级时,在数学方面表现出极大的才华。
  女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错误在哪里呢?就在于她对儿童的自尊心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当她把格里沙在全班面前“示众”时,她完全不了解这对孩子心灵造成的创伤和精神上带来的痛苦。以后,她对孩子的指责,更加重了他的思想负担,以至严重影响了孩子正常的学习,阻碍了孩子智力的发展。当初这位女教师完全可以采取正面教育的做法:她可以找一个衣着整齐、手和脸洗得干净的学生,叫这个学生站起来给大家作榜样。而对格里沙,只要注意地看他一眼就行了。
  四、建构教师合理优化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和实际技能
  教师合理的知识结构,既是提高教育理论水平与技能技巧、适应教师职业需要的必要条件,又是教师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焕发创造精神的根本保证。正如一个缺乏坚实古文基础的人不可能成为一名出色的考古学家一样,一名没有深厚教育学基础知识的教师,很难成为一名出色的教师。教师的知识结构,既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又需要广博的文化科学知识,还需系统的教育学科知识。只有三者兼备一身,合理优化,才能产生相得益彰的效果。目前,我国高等师范院校课程结构的弊端之一,就是只在本专业一个点上掘井。这种掘井式的知识汲取也许对学术研究是必要的,但作为一种教师的培养模式只能导致知识单一,视野狭窄,很难适应教师职业的要求。
  在西方发达国家培养教师的综合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中,教育学科的课时数,在各门课程课时总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例如,美国有的高校占30%以上,有的达到50%;英国甚至达60%;日本约占19%;前苏联大致占25%。这说明,教育科学特别是教育学是师范生最佳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5,什么是引渡

法律分析:1、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引渡的要求: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3、引渡的法律法规: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第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丹麦、希腊、危地马拉、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瑞士、乌拉圭等国,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认为应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交出本国国民。如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巴拉圭、秘鲁、比利时、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