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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票制和两票制有什么区别?

一票制和两票制有什么区别?

企业购销活动中,结算方式有“一票制”结算和“两票制”结算两种。两者区别如下。 一票制结算”就是所购货物实行到厂价格一票制,让销货方统一开增值票,将运输费用包括在其中。“两票制结算”就是销货方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票额为其出厂价,运费则单独由运输方开货运发票给购货方。 扩展资料一票制指运杂费、仓储费及短途汽车运费等费用的票据由代理人留存,向委托人开具全额费用的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 多票制指以上票据全部或部分由委托人留存,代理人只开具代理服务费和委托人不留存票据部分的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一票制_百度百科

2,两票制是什么意思

“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并且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 所说的两票制是指货物价格和运输费用分开计算开票结算,比如某样物品合同价格100元,结算时对方提供80元货物发票和20元运费发票来结算货款。在两票制方式下,卖方要求两票制的目的是为了少缴纳税金,换句话说,买方则会少抵扣税金,如果买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无实质影响。 扩展资料 对于实行“两票制”,各家医院和药厂的代表都表示赞同。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刘经理说,实行“两票制”,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不仅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用药安全,更利于政府对药品的监管工作,此外还能防止一些不法的经销商利用一些假药、次药进行低价竞争,打击正规药厂。 2017年12月份,北京市食药监局就开始部署推进“两票制”资质审核。北京所有相关企业已签订实施“两票制”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出现违规情形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已完成了对所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资质审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两票制

3,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将实行“两票制”吗?

昨日,北京市正式公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两票制”是指从药品的生产到流通到药店药房终端,全程只开具两次发票,以减少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层层加价,确保患者到手的药价回归到合理水平。 即日起未来三个月为过渡期,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将实行“两票制”。同时,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另外,药企和医院执行不力将被约谈。 “两票制” 具体含义: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过程。 推行时间:自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启动实施,过渡期为3个月。 政策解读 昨天,北京市医改办就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北京方案进一步厘清了责任和义务,做到生产企业对第一票负责,流通企业对第二票负责,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将药品企业“两票制”承诺书、相关资质及市场行为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留痕,接受社会监督。北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治理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使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最终使老百姓受益。 包括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所谓“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八票,可以有效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并且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数量受到严格控制。按照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的要求,今年内将在全市推开。 根据此次出台的方案,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同时,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自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在阳光采购平台完成更新注册,依法依规协商解决之前购销合同中的遗留问题。 药企医院执行不力将被约谈 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予以约谈并限期整改,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品种甚至该企业在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交易资格。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将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将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非法经营药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药品流通企业可异地建仓库 与此同时,本市将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市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保障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有效供给。 此次两票制的实施方案也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了单独规定。比如,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确需增加一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后,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 另外,为保障临床急需短缺药品的及时供给,短缺药品可特殊处理。本市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实行短缺药品动态管理,并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有何意义? 直指药品流通环节领域 作为今年国家和本市医改的重点任务之一,“两票制”意义重大——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有利于促进流通企业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理顺药品价格;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和城乡居民用药安全;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咋分生产流通? 看商业公司持股是否过半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如何界定?北京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在控股商业公司的界定方面,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型企业对其设立的商业公司持股50%以上的才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这主要是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商业公司统一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已成为趋势,为有效保障生产企业对入股商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权,因此进一步细化了控股比例。” 有无特殊情况? 紧急采购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保障药品供应和特殊药品的管理,目前“两票制”有三种可特殊处理的情况。其一,麻醉、精神、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其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其三,为保障临床急需短缺药品的及时供给,短缺药品可特殊处理;但是对短缺药品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施‘两票制’是手段,不是目的,一切服务、监管和处罚均是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的前提下。” 怎么进行监管? 推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 就“两票制”执行过程中如何监管的问题,北京市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各部门在“两票制”执行中的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公示,推动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政策制定过程? 反复论证形成方案 政策出台经过了市区两级部门的共同研究、反复论证,力争使北京方案更具可操作性。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药品领域各企业、行业和医疗机构的多方政策诉求。多次组织召开各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群体座谈会,征求医药行业协会和药学会专家的意见建议。针对部分关键问题,还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反复修改和吸纳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正式方案。 实行"两票制",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不仅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用药安全,更利于政府对药品的监管工作,此外还能防止一些不法的经销商利用一些假药、次药进行低价竞争,打击非正规药厂。

4,钢材一票制和两票制,谁能详细讲解下。

一、一票制、两票制结算的概念 在企业购销活动中,结算方式有“一票制”结算和“两票制”结算两种,这里的一票和两票都是站在购货方角度说的。所谓“一票制结算”就是所购货物实行到厂价格一票制,让销货方统一开增值票,将运输费用包括在其中。“两票制结算”就是销货方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票额为其出厂价,运费则单独由运输方开货运发票给购货方。“两票制结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货方自提货物,即购货方自己负责找车运输,购货方与运输方单独结算运费,运输方为购货方开具货运发费。另一种是销货方替购货方找车运输,销货方先代垫运费,运到后与购货方结算;或先代收购货方运费,运到后再将开具的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后一种方式的运费实际由购货方负担,运输方将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企业购销实行两票制结算,收入费用的核算清楚,关系明朗,购货方支付运费,取得正式发票,营业税自然没漏。但一票制结算情况就相对复杂,我们的疑问是:销货方把运费已经加在增值税票上了,由购货方负担,相当于购货方支付了运费却没有得到运费发票,这部分营业税哪去了?下面我们透过一票制结算情况下的财务核算,剖析营业税漏缴的环节及原因。 二、一票制结算下的财务核算及增值税、营业税业务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在一票制结算的情况下,对于发生的运费,销货方在增值税发票上可以反映也可以不反映(但其均作为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这要看双方购销合同是如何签定的。对于销货方来说,如果在票面上不反映运费,则运费已全部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如果在票面上单独列出运费金额(这种情况存在但却少见),则在记账时将运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地,对于购货方来说,无论在票面上反映还是不反映运费金额,对发生的进项税额都予以抵扣。举例如下: (一)票面不反映运费,即货物价格中包括运费: A企业销售一批铁精粉给B企业,合同规定一票制结算,铁精粉售价(不含税价)201000元(含运费1000元),铁精粉增值税税率13%。A企业记账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2713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6130 (二)票面反映运费,即货物价格中不包括运费: A 企业销售一批铁精粉给B企业,合同规定一票制结算,铁精粉售价(不含税价)200000元,运费1000元,A企业记账如下: 铁精粉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2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6000 运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0 显而易见,销货方收取的运费已计入企业收入。根据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实际发生运费同时应计入企业销售费用科目。如果企业用自有车辆运输,其自有车辆的折旧、燃油费、车辆保险、过桥费、人员工资等直接分摊到销售费用,这种情况就不用换取货运发票,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从外面找车队或者散户(个体运输户)运输,向运输方支付的运费则记入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情况下需向运输方索取运费票,以便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000 三、目前企业购销结算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购销结算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大部分企业购进时采用一票制结算。据企业反映,购货方愿意实行一票制结算,原因是一票制方便,便于抵扣。两票制中的货运发票到国税不好抵扣,国税部门对货运发票抵扣要求非常严格,须提供车主营运证、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车队执照等证件,各类证件信息必须与货运发票反映的信息完全一制,否则不予抵扣。而销货方往往不愿意一票制结算,原因是怕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损耗,给自身造成经营损失。 (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购销活动中基本采用一票制结算,而且不签订购销合同。 (三)钢铁企业在销售时基本采用两票制结算,主要是因为钢铁企业规模较大,财务管理都比较规范,与其对应的购货方也都是规模较大的钢材深加工企业,这两者之间购销活动,几乎不存在漏缴营业税的可能。 (四)钢铁企业从外地购进煤、焦炭等大宗物资均实行两票制,购进本地铁精粉要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如果铁精粉供不应求,则大多实行两票制;如果铁精粉供大于求,则实行一票制的居多。从外地购进或者从经销商处购进铁精粉全部实行一票制结算。购进辅料(如石灰石、膨润土)和小宗货物如备品备件等,基本实行一票制。 四、一票制结算过程中营业税漏缴环节及原因分析  分析以上案例,一票制结算过程中营业税在运输环节漏缴,原因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策原因 销货方用自有车辆运输,不属于营业税范畴,不必缴纳营业税。企业发生的相关车辆的折旧费、燃油费、人员工资、过桥费、养路费等费用仍然可以做费用处理。而如果其雇用外部车辆运输,支付运费要索取发票下账,正常情况下营业税自然漏不了(除非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主观上不索取发票)。 (二)征管原因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所得税征收方式多样化为企业提供了偷逃营业税的机会。根据总局规定,对企业账目不健全、或者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核定办法征收其所得税。如果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就有机会偷逃营业税。 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不以企业账面反映的情况为依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于利益考虑,企业就没有必要取得正式发票记入费用账。企业无论是找散车还是找车队运输,对支付出去的运费均不索取正式发票,甚至还能通过讨价还价少支付一部分运费。此举导致运费部分营业税流失,如本文第一条中列举的例子, 1000元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30元就漏掉了。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对企业总的税收征收额并没减少,因为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已将这部分充分考虑进去了。 (三)零散运输户的存在,是营业税有漏洞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货物运输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票制结算情况下,销货方为了减少运费支出,也为了方便,就地找一些散户运输。销货方与散户讨价还价,销货方不要发票,少出价钱,散的运输户少收入一些,也省去换发票的麻烦,双方互惠互利,于是,运费营业税悄然流失了。 (四)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地税部门管理货运发票并征收营业税,国税部门管理货物运输进项抵扣,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各自管理侧重点不同,造成难以避免的征管漏洞。 五、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情况,为切实加强企业购销活动中运费部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增加地税收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运输业的综合管理。从全局考虑,改革治理目前运输业管理混乱、良莠不齐的现状,大力发展与支柱产业相配套的运输业。由于营业税关系到地方政府财力,所以地税机关一定要争得政府支持,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专门的运输机构,将全市运输车辆统一纳入管理,按照区域划分运输业务,一律不允许企业自己配备运输车辆。发生的运费营业税统一由运输机构向地税机关缴纳。虽然这样做工作量大、难度大,而且短时间内不易奏效,但是只要此举成行,必将收效明显,不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更能从根本上改变运输业管理现状,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运输业发展由此逐步走向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全市经济的稳定、协调、快速发展。 (二)提高应税所得率。从目前征管角度考虑,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铁精粉销售企业(包括铁矿、选矿、精粉发运企业),不能因为营业税原因而改为查账征收,因为相对来讲,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营业税,税务机关不能因小失大。那么在现有情况下,只有提高其应税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账簿核算,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后,企业出于利益考虑,一定索取货运发票,自然在开票环节也就交纳了营业税。 (三)资源税营业税联合控管。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铁矿石、石灰石、白云石、膨润土的企业,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后,要求其到县级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必须提供销售业务发生运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通过后方予开具。 (四)对货运业实行分类管理,倡导大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机构。目前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自开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 我局所辖一些钢铁企业自己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账簿健全,管理规范,对内对外都开展业务,对这类运输队,我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这样既方便企业,又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增加营业税收入,如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成立博远运输车队,年纳营业税近200万元,首钢矿业公司、唐山荣茂钢铁有限公司都成立自己的运输车队或运输公司,年纳营业税都在百万元左右。 (五)加强与国税的沟通协作。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建议双方建立定期信息传递制度、稽查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国地税携手联合治税,最大限度地堵住税收漏洞。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尤其对私营企业主,应加强征管法及细则的宣传,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对企业财务科长和办税人员,辅导相关营业税政策,提高其办税能力,通俗地讲,就是耐心做好财务人员的工作,促其按政策办事,为地税把好关,促使购货方实行“两票制”结算,增加营业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