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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分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四项,其中保险利益原则最具典型意义。一、最大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来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保险活动在风险方面带有鲜明的特质,这些特质要求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必须高于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谓的“最大诚信”。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内的当事人都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堪称保险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之作有规定。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或特定的人身关系,它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构成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三、近因原则因果关系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失。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情况下,如果该危险事故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拒赔。数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一般以最近的(即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主因。四、损失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受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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