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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国有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有什么优缺点?

为什么国有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有什么优缺点?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是建立现代金融体制的迫切要求 “十五”时期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三大方面进行深化改革和完善建设。在深化金融机构体系改革方面,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是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指出,“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争取用5年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把中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现代化大型商业银行。为实现这一目标,从今年开始,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 健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体系,是金融机构结构完善的金融体系,其主体应该多元化。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直牢牢占有着70%左右的市场份额 ,新兴商业银行很难动摇其在国内银行业中的稳固垄断地位,更无法在大规模范围内同其展开公平竞争。由此引发的为扩大市场份额的不规范甚至恶性竞争,不仅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积累了经济运行中大量的金融风险,给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且不良资产率过高。 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普遍未能达到这一标准。从国际大银行的情况来看,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52%,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般认为不足8%),从而制约着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从不良资产比率来看,世界前20家大银行,其平均不良资产率为仅为3.27%,其中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分别为1.4%和0.85%,而中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达20%左右。[1]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严重削弱了银行消化贷款损失的能力,而且有可能危及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加大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 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国有产权形式内在的决定了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企合一的制度特征。在原有体制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渠道是财政,但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推动国企发展成为国有银行的历史重任。进入80年代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取代了财政成为国有企业最重要的资金供给者。据统计,改革以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每年贷款额的80%以上流向了国有企业。1996年底,国有企业占用的国有银行贷款余额47434.7亿元。没有银行的金融支持,国有企业的增长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这种金融支持却使国有银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99年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接收了国有银行在1995年前产生的1.3万亿的呆坏帐。据官方估计,这还只能使国有银行的呆坏帐率下降到20%以内。只有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关系,建立现代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只有剥离政策性业务,才能真正搞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是应对加入WTO挑战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市场将向世界全方位开放,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我国企业将面临全面的竞争,特别是金融企业面对的挑战更为激烈。现阶段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是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足。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竞争,减少、消除壁垒和保护。如果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然以政企不分、政府色彩浓厚,不具备完全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的状态入世,那么在外资银行取得国民待遇后,不但会被视为违背世贸原则,而且也难以在竞争中取胜。其次是实力的不足,能够在国际上四处扩张的外资银行,大都是规模大,实力强,资本充足,国际业务经验丰富、业绩优良的大银行。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品种单一,金融创新动力和能力低。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现有的体制,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必须对它们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是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的方向的。

2,为什么国有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造?

首先,所有制结构改造工程的正式推行必须建立在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合适的资本充足 率基础之上。国有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其偿付能力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在宏 观经济运作未出现大的动荡的条件下,即使银行未曾拥有充足的自有资本,也不会动摇 公众的信心。尽管因其风险外化和收益内化机制的共同作用会导致不良资产不断增加、 非效率导向性规模扩张继续进行,但这一越来越大的风险经由其国有属性转化成了国家 风险,而不再单纯地表现为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因此,保持一个充足的自有资本以防止 风险爆发的必要性就显得不是十分突出。这也是各国国有银行普遍呈现资本充足率过低 的根本原因。然而,在推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了。一 旦国有银行实现股份制化,则其国家所有的属性必将发生(全部或部分)改变,银行信用 不再直接等同于国家信用,银行风险也不再能顺利地外化为国家风险。银行在获得自主 性运营的同时失去了国家的安全担保,它们必须自行承担运营风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 向公众发送稳定性信息,以保证公众对它们的偿付能力的信心。此时,资本充足率作为 一个重要的、易于领会的指标,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商业银行拥有一个较高的自有 资本,既说明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也给公众发送了这么一个强有力的信号:银行的进 一步发展拥有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其偿付能力至少在未出现新的大亏损之前不会有什 么问题。简言之,向即将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注入附加资本金,体现了国有银行 和股份制银行在风险承担和公信建立这两个方面的截然不同的机制。我国在这方面采取 的举措力度之大是有目共睹的,450亿美元的资本注入一举解决了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 长期偏低的现象,必将为国有商业银行的顺利改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不良资产存量的适当处理是国有银行改制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如我们所知, 目前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很大一部分是其在执行政府的政策性贷款时产生的,政府通 过由国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银行为自己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金融支持,实现自己的产 业政策;根据收益与成本对称的原则,政府也必须为因此产生的资本亏损承担责任,而 不应由股份化后的银行股东来承担这部分亏损。这构成国有银行股份化前必须妥善处理 积压的不良资产的理论依据。采取这一举措的现实依据则是十分明显的:高额的不良资 产比率将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呈现出难以令人满意的状态,它无疑将影响潜在股东购买 银行股票的意愿;而若没有足够的新进股东,国有银行的股份制化将成为一句空谈。里 昂信贷银行的民营化进程之所以持续了6年之久,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对前期不良资 产的剥离未能达到较好的成效;匈牙利在推行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之前之所以花了3年 时间用于集中处理积压的不良资产问题,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国自1999年成立4家 资产管理公司,迄今已4年,处置的不良资产额(到2003年第三季度末)达4154.68亿元, 然而不良资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尽管缺乏确切可靠的数据,但国有银行不良资 产比率仍远未达到预期位置则是可以断定的。为加速扫清国有银行改制的障碍,我国政 府不仅注入巨资以提高国有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而且采取了动用3000多亿元人民币的 所有者权益冲销不良资产损失的应急措施;资产管理公司的二次剥离也在热烈探讨着。 在这些举措的共同作用下,国有银行应能拥有一张合于市场标准的资产负债表。但这并 不就意味着国有银行的改制就此一帆风顺,已经存在却仍未体现在表上的不良资产将继 续涌现、因既有体制惯性作用影响而产生的新的不良资产也将难以避免,这都将对正在 推进的国有银行改制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新增(或新体现) 不良资产问题,将直接影响着改制的进度。

3,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

1、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有关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成立企业改制筹备小组。 2、选择发起人。 3、聘请中介机构。 4、审计和资产评估。 5、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涉及以土地资产作为出资的,国有土地处置方案获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6、制作改制文本。 7、申报: (1)国有股权管理的确认; (2)改制总体方案的确认。 8、批准。 9、注资和验资。 10、召开创立大会。 11、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程序?

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性工作,对拟改造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它为下一步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基本的价格依据。这里包括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是对整体改造的老企业的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二是对拟新建股份制企业各方所投资产的评估及产权界定。前者是针对老企业的整体资产,后者是针对各方拟投的单项资产。资产评估中应该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两个:1、评估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时将有一定的审批和确认过程,对评估机构也有一定的资格要求。2、重点选择好对土地的处置方法。最后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完成产权界定,其应遵循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一般来说,只要资产评估进行的合理、准确产权界定就容易进行,但有些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于其它因素较多相对复杂。
第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完成后,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基本结构图形如下: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等重大事项决定权。依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2-50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至少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但不设上限。若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后发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则应按现行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起人控制在10人以内。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直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负责。其成员是由股东或发起人推举,由股东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一般都为奇数。
董事会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它具有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制订各项重大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等多项职能,可以说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董事会应负有主要的责任。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方所倡导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监事会成员按《公司法》规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内。应当注意的是,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一名监事长作为召集人。监事会主要拥有以下监督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等。
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下面的一层是总经理,他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然后报请董事会批准,设置完善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后,公司的管理组织形式基本形成。
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突出拟改制企业主业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作为主要发起人或股东应尽量将其与拟改制企业主业一致的资产剥离,并投入到拟改制企业当中。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给改制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以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改制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
为了保证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在改制过程中除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如:土地、厂房租赁费用等之外,改制企业不要与主要股东发生其它利益关系,尤其不要在产品销售、存货处理等问题上发生交易关系。
第三, 股份制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逐渐完善各项内容,确保其规范化运做。
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终目的,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相关机构应该明确各自职权及义务,最终形成有协调、有配合、有监督的有机组织体。一般情况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做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分不清,对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上的事物进行直接干预,而不是通过规定途径解决。
监事会在行使检查公司财务职权时,由于本身财务水平较低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个问题可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时可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没有适当规定。这个问题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其重要意义:
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法人实体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很难站稳脚跟的。
股份制企业组织结构符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所有者是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自职权义务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受政府计划约束,企业有自己的管理体系;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管理职能清晰,实施管理科学化。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各方面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争取发行股票上市以获取大批募股资金,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来看,股份制经济发展已相当成熟。及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将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