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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几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几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2,什么叫形象大使,什么叫代言人?两者有何区别?

(一)形象大使 1、一般指的是具体人物或者组合的团体,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各国的使节,但又不尽相同,他(她)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都有涉及。起着重要的推广与宣传作用。 2、形象大使与企业、机构、事业单位、政府的相关组织进行合作。依托大使本人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与人格魅力为所代言的单位或者活动开展相关的推广宣传工作。 (二)代言人 1、所谓品牌形象代言人,是品牌战略者们聘请或塑造的,能让人们通过对其知名度、职业、形象、个性、品行的联想,产生对某种品牌美好印象的人。 2、品牌形象代言人发挥作用的机理是情感移植。品牌形象代言人作用是引起品牌形象联想、体现品牌个性、造成品牌识别、增加品牌权益。 (三)两者之间区别: 1、选拔通道不同 A、形象大使一般是经由主办方内部决定,然后向形象大使本人或者其经理人发出邀请,经对方统一,双方达成协议。国内众多形象大使的选拔通过网络+地面双重选拔通道,结束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示。 B、所谓的代言人就是请一些社会名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多是演艺界或者体育界的名士)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 2、目的不同 A、形象大使为更多有理想、有追求的人提供“梦想的机遇”,推广事业单位的相关理念或者企业的经营理念,为事业单位带来社会风气改良,为企业带来相应的品牌效应。 B、品牌形象代言人作用是引起品牌形象联想、体现品牌个性、造成品牌识别、增加品牌权益、增加收益。 扩展资料: 相关形象大使事例: 1、姚明、申雪、赵宏博、张虹、李妮娜、侯斌六位运动员接受北京冬奥申委颁发的聘书,正式成为北京申办冬奥会形象大使。 2、2015年2月10日,北京冬奥申委副主席张建东和中国奥委会秘书长宋鲁增向六位形象大使颁发了聘书。 3、北京申办冬奥会形象大使人选是由中国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会推荐,冬奥申委参照申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其它申办奥运会城市的做法,在听取奥林匹克专家、学者和运动员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这六位形象大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形象大使 百度百科--代言人

3,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