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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总 则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条例。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3,船舶怎么登记备案

船舶登记备案程序如下:船舶所有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购船发票或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等。;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申请;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4,我国法律在船舶国籍登记方面设置了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载明船舶主要技术参数。第十八条 从事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经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将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交由省级登记机关暂存。第十九条 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中止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机关准予中止国籍的,应当封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核发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国籍的渔业船舶申请恢复国籍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他国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该国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该国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准予恢复国籍的,应当发还该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并收回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第二十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报告、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第二十二条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原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租赁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必须随船携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三)租赁合同;(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租赁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各一份。第三十一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中止该渔业船舶国籍,封存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将租赁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中止证明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租赁合同;(三)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并将租赁登记内容载入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7,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第三章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⒈国际吨位丈量证书;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⒊货船构造安全证书;⒋货船设备安全证书;⒌乘客定额证书;⒍客船安全证书;⒎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⒏国际防止油污证书;⒐船舶航行安全证书;⒑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第五章光船租赁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第三十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第六章船舶标志和公司旗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第三十二条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第三十四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第七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第四十三条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第四十四条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第八章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第四十五条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第四十六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四十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四十八条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第五十七条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八条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9,船舶登记的特点是什么

1.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3.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5.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6.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7.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

10,什么叫船舶编号

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扩展资料 船舶号制定《规定》的背景 现行船舶编码和编码体系比较多,主要有船舶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IMO号、船舶MMSI、船体号等。这些编码由不同的机构在不同的环节授予,服务于不同的管理目的。 编码虽多,但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权威的编码和编码体系,也没有一个编码能够唯一、永久的识别全部船舶,而且过多的编码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这种状况不利于海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海事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影响了船舶管理信息化发展。 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拟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建立权威、唯一、永久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管理体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11,市场点评:市场缩量调整,短期回调后仍是介入良机

一、财经新闻精选 证监会:努力解决一批市场和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证监会6月29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党委召开“两优一先”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会议号召,要脚踏实地,树立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持续推进作风转变,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努力解决一批“大家关心、确需办理、必须办好”的市场和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来源:证券时报网 国家发改委:要积极主动推动混改试点尽快落地见效 国家发改委于6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部分混改试点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要求,要牢牢把握混改的正确方向和内在要求,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有序推进混改试点。要积极主动推动混改试点尽快落地见效,加强工作对接和各方面沟通协调,解决混改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一企一策”做好混改实施工作,努力取得更大进展、获得更多实效。 来源:中证网 商务部:随着生猪集中出栏放缓 预计后期猪肉价格趋稳 商务部监测,6月21日至27日,猪肉零售价格环比下降2.5%,比前一周缩小0.5个百分点。随着生猪集中出栏放缓,预计后期猪肉价格趋稳。 来源:界面新闻 2.1万亿元!国家给电子元器件行业定目标 “电阻、电容、电感、电位器等都被称为电子元器件,它是支撑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石。” 6月27日,《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起草参与者、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集成电路所研究员王若达介绍,2019年我国电子元器件行业销售收入超过1.86万亿元,而国家给这个行业定了一个目标,在工信部今年发布的“行动计划”中要求2023年中国电子元器件销售总额达到2.1万亿元。 来源:中国科技报 中钢协开展钢铁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标准征集工作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低碳工作推进委员会拟开展钢铁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标准征集工作。本次征集的范围:碳排放核算、碳排放限额、低碳评价、碳排放监测、碳资产管理、氧气髙炉、非高炉炼铁、碳捕集、封存与利用、能效提升等钢铁行业低碳技术、工艺、装备、产品、监测、管理、检测等相关标准。 来源:界面新闻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发布 9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海南省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条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的船籍、检验机构、登记材料、营运范围、税费等相关事项给予逐一说明,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以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目前,海南省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办法》。 来源:央视新闻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市场缩量调整,短期回调后仍是介入良机 周二两市大盘指数震荡调整,市场总成交金额较前一交易日有所减小。具体来看,沪指收盘下跌0.92%,收报3573.18点;深成指下跌0.99%,收报14999.80点;创业板下跌0.19%,收报3406.24点。 盘面上看,纺织服装股、有机硅概念股和HIT电池股表现活跃,涨幅居前,军工股则普遍表现较弱。市场受到月末资金面紧的影响走出调整态势,预计市场短期处于弱势震荡格局,但中期仍是有望冲击3650点上方。 操作上,题材股轮动稍快且缺乏持续性,回避涨幅较多且处于高位的个股。短线关注券商股、新能源汽车股和科技股反复活跃机会,中线建议关注有业绩支撑的疫苗概念股和资源类周期股以及光伏概念股。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宏观视点:国家发改委:要积极主动推动混改试点尽快落地见效 国家发改委6月2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于6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部分混改试点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要求,要牢牢把握混改的正确方向和内在要求,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有序推进混改试点。要积极主动推动混改试点尽快落地见效,加强工作对接和各方面沟通协调,解决混改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一企一策”做好混改实施工作,努力取得更大进展、获得更多实效。 会议指出,在各方面大力支持推动下,混改试点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和攻坚,力求成熟一户推进一户、推进一户成功一户,混改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近半数试点企业已完成混改试点主体任务,企业治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了系统性重塑,发展活力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通过试点,形成了一大批试点效果显著、示范效应突出的混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大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探索形成了核心存量资本混改、非核心资产剥离单独混改、新兴领域增量资本混改、资产证券化混改、国资投资入股民营企业“反向混改”等多种有效路径,既在重要行业领域打造了样板,也在充分竞争领域作出了示范,有效牵引带动了面上混合所有制改革。 会议强调,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始终坚持“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十六字方针,真正把混资本和改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以“混”促“改”。混改推进中要着力抓好5个关键环节。一是选对引好战略投资者,优先引入与企业主营业务具有较强协同效应、与企业所处产业链上下左右高度关联的产业投资者,实现战略协同、优势互补。二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让战略投资者在股权架构上有分量、在治理结构上有话语权,真正发挥“战略”作用。三是构建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战略投资者参与、结构合理、专业化的董事会,真正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差异化监管。四是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大力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五是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构建符合企业经营实际的多元化、系统性、多层次的中长期激励约束体系。 来源:中证网 点评:国企混改已经探索形成了核心存量资本混改、非核心资产剥离单独混改、新兴领域增量资本混改、资产证券化混改、国资投资入股民营企业“反向混改”等多种有效路径。预计随着国资委的主动推动,更多的国企混改试点将落地,相关的个股有望获得交易性机会。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汽车行业:小鹏汽车将在港股上市,造车新势力助推智能化趋势 (1)小鹏汽车赴港交所上市已获批准,融资规模为 20 亿 美元,所募的资金,将用于拓展产品组合、开发更先进的技术,例如计划 的 G3i、P5、第四款智能电动汽车型号等的研发。(2)伟世通、亿咖通、 高通宣布,三方联合开发的新一代智能座舱解决方案将赋能吉利全新 SUV 星越 L。(3)地平线与奇瑞控股集团达成战略合作,共同积极探索智能化、 网联化等汽车科技。 来源:天风证券研报 点评:小鹏汽车赴港二次上市,国内造车新势力寻求新一轮融资助力未来发展; 与此同时,华为、百度、苹果、小米等科技巨头纷纷布局“造车”新战场, 多方入局有望加速汽车行业电动化智能化变革,看好汽车智能电动产业链有望成为贯穿未来数年的重要投资主线。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三、新股申购提示 世茂能源申购代码707028,申购价格14.18元 科德数控申购代码787305,申购价格11.03元 永和股份申购代码707020,申购价格6.93元   四、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资讯产品-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