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的文件内容
- 2,清关资料需要哪些文件
- 3,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 5,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 6,出国随身行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的文件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第三条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携带文物者;携带货物、货样者;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清关资料需要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第三条 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3,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如下: 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 入境 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设备进入以下设备中的任何一种:相机,便携式录像机,便携式电影摄像机,便携式摄像机,笔记本电脑; 8、禁止物品进入任何易燃材料的枪支,武器和爆炸物; 伪钞/股票; 任何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方面的印刷品,电影,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他物品; 任何有毒物质;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药物; 任何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动物,植物或物品; 任何违禁入境; 任何印刷品,电影,照片,录像带,录像带和其他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物品; 任何文物; 濒临灭绝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拓展资料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制度 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5,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第四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第五条 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6,出国随身行李规定
法律分析:航班行李限重规定,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1、根据民航的通用规定,搭乘航班的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头等舱旅客40KG;公务舱旅客30KG;经济舱旅客20KG。 2、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3、乘坐国际航班的乘客,通常来说免费行李限额分别也是经济舱20公斤(有的是23公斤)、商务舱30公斤、头等舱40公斤。允许每人携带一件手提行李,但原则上不超过5公斤,大小以能放入客舱内行李架及座位下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